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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9日
生效时间:2025年10月29日
级别:省内政策

内容摘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政办〔2025〕2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州政府第6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e...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政办〔2025〕2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州政府第6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用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地方产业全链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集中精准、择优高效、助企搭台、增值为要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州预算及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州财政局、州级各产业行业管理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州级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使用范围、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州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中小企业项目安排方案、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并对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或再评价。

(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提出地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农牧业循环经济产业布局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积极推进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等;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规划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三)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本办法框架内,围绕支持范围和标准等制定支持工业商贸领域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提出年度工业商贸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建议;组织申报及审核工业商贸领域专项资金项目,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四)州农牧和科技局制定具体奖补实施细则,负责区域品牌体系建立、标准体系建设、区域交易平台打造、科研和转化能力提升等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年度奖补建议计划,开展资金行业监督管理。

(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保护、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州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制定品牌质量、标准及专利资金补贴奖补实施细则,提出年度奖补建议计划,开展资金行业监督管理。

(六)州供销联社负责构建产业供应链指导体系和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提出产业供应链营销链奖补年度奖补建议计划,开展产品展销活动、拓宽销售渠道和电商赋能等项目申报、审核工作以及资金行业监督管理。

(七)各县政府全力配合州直相关部门做好企业项目储备、筛选、初审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加快研发、成果转化补贴申报、上报等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绩效目标制定,开展项目部门绩效评价;县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重点抽评,并将项目评价结果上报州财政局、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从事海北地方特色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州外构建地方产业前置仓、品牌营销、产品体验、专柜设立等产业供应链营销链构建)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机构、园区(创业园、孵化器);承担规划产业、企业培育、品牌运营、宣传营销等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行业协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推动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提升创业创新载体服务能力,支持产业园、特色产品集散地、创业园、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建设;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二)畜产品全产业链加工业;乳制品上下游产业延伸(含奶源基地建设等);青稞油菜、马铃薯、冷水鱼、蜂蜜、高原冷凉蔬菜、食用菌、沙棘、蕨麻等特色产品加工业(含饲料、青储料生产加工等);农业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以及与本项相关的品牌、认证、研发、冷链、仓储、营销、物流等体系建设。

(三)生物制品及其培育、饮料、保健酒、矿泉水、代用茶、中藏药材等加工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纺织加工业(藏毯、民族服饰、服装纺织、帐篷等);有机土地(草场)认证等绿色有机生态产业基础链;以及与本项相关的品牌打造、认证、研发、冷链、仓储、营销、电商、供应链等体系建设。

(四)根据国家、省、州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州财政局可会同州工信、农牧、市监、供销等部门按照要求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支持内容和重点的不同,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固定资产后奖补、财政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企业用于地方产业发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以先付后贴方式给予贴息补助。

(一)企业用于新(改、扩)建或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不含存量贷款、借新还旧、置换贷款,展期贷款)。

(二)每个项目建设周期内贴息年限最多为三年。

(三)贴息利率按照项目实施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包含商业银行浮动利率部分。

(四)投资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条 固定资产后补助。对企业完成的1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补助比例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不含土地购置费),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直接补助。根据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需求,对州委州政府确定的投资500万以上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在立项后进行直接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不含土地购置费),具体补助比例由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确定后提请州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贴,包括品牌培育、地方标准制定、交易平台运营,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场所应用,产业供应链构建(电商、冷链物流、包装、销售、宣传等实体店建设、三地百柜和会展补贴等),具体奖补资金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除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等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外,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与核算体系;按属地管理向县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和企业快报;

(三)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运营正常;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方向,有较好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证或厂房租赁协议)、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相关手续完备;

(六)同一项目在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后补助、直接补助方式中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六章 申报方式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一)贷款贴息、固定资产后补助、直接补助项目每年由州工信局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建立项目库。各县工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州工信局会同州财政局复审,审核通过后提请州政府研究。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由州工信局、农牧局、州市监局、州供销联社分别按照职责项目申报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请州政府研究。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评审全流程监督管理,并在专项资金分配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资金分配明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至项目申报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挪用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对虚报材料及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追回违规所得,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以后3个年度内资金申报资格,录入“信用青海”网站予以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截留及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做好实体经济、经营主体发展方面的监管作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应当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州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度),并及时上报州财政局、州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至2030年10月28日止。《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财〔2024〕8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项目,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至项目结束;本办法实施后新申报的项目,一律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