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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
生效时间:2025年06月20日
级别:省内政策

内容摘要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 年5 月21 日   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 年5 月21 日

 


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当前市场需求不足、工业企业原材料上涨、生产经营困难环境下,为了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保增稳产、解决就业、扩大投资、贡献税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发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推进我市工业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保增稳产工作,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支持:对全市工业增加值和一般性工业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新增规上企业三个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程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权责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市工业信息化局、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企业申报,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等,确定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经企业申报,各县区、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初审,市工业信息化局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六条 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持条件:

       1. 在海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 项目建设进度快、投资强度高、经济效益好,在优化产业结构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支持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1. 对全市工业增加值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传统产业中,铁合金行业连续两年达产率排名前三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200 万元。新兴产业中,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中增加值增速在同行业内排名靠前,上年度完成产值 2—10 亿元以上且增长10%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上年度完成产值 20 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10%的企业奖励资金 100 万元;稳定生产,上年度完成产值30 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 10%的企业奖励资金200 万元。

       2. 对全市一般性工业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建项目,上年度完成一般性工业投资 1—10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上年度完成一般性工业投资20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资金100 万元;上年度完成一般性工业投资30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资金 200 万元。
       3. 对上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

第三章 资金审定、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每年一次进行,审定时间为当年年初,市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审核拨付资金。

       第九条 工业信息化局制定《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额、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付款方式、资金监管、违约责任等,市工业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企业三方签订《海东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根据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项目或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工业信息化、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企业生产经营达到目标要求后,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对项目建设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对项目进展、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或企业向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提供补助资金支出财务情况,逾期不提交,各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可收回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或企业违反“资金用途”或“项目建设要求”约定,将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拨付的资金挪作他用,则各县区工业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经协科技部有权立即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6 月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 年 6 月 19 日